【國家住建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十三五”裝配式建筑行動方案》《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辦法》《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十三五”裝配式建筑行動方案》
《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辦法》《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科[2017]77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全面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我部制定了《“十三五”裝配式建筑行動方案》《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辦法》《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十三五”裝配式建筑行動方案》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進一步明確階段性工作目標,落實重點任務,強化保障措施,突出抓規劃、抓標準、抓產業、抓隊伍,促進裝配式建筑全面發展,特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確定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國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達到15%以上,其中重點推進地區達到20%以上,積極推進地區達到15%以上,鼓勵推進地區達到10%以上。鼓勵各地制定更高的發展目標。建立健全裝配式建筑政策體系、規劃體系、標準體系、技術體系、產品體系和監管體系,形成一批裝配式建筑設計、施工、部品部件規模化生產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形成裝配式建筑專業化隊伍,全面提升裝配式建筑質量、效益和品質,實現裝配式建筑全面發展。
到2020年,培育50個以上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200個以上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500個以上裝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設30個以上裝配式建筑科技創新基地,充分發揮示范引領和帶動作用。
二、明確重點任務
(一)編制發展規劃。
各省(區、市)和重點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抓緊編制完成裝配式建筑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細化階段性工作安排,提出保障措施。重點做好裝配式建筑產業發展規劃,合理布局產業基地,實現市場供需基本平衡。
制定全國木結構建筑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和任務,確定重點發展地區,開展試點示范。具備木結構建筑發展條件的地區可編制專項規劃。
(二)健全標準體系。
建立完善覆蓋設計、生產、施工和使用維護全過程的裝配式建筑標準規范體系。支持地方、社會團體和企業編制裝配式建筑相關配套標準,促進關鍵技術和成套技術研究成果轉化為標準規范。編制與裝配式建筑相配套的標準圖集、工法、手冊、指南等。
強化建筑材料標準、部品部件標準、工程建設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統一的部品部件產品標準和認證、標識等體系,制定相關評價通則,健全部品部件設計、生產和施工工藝標準。嚴格執行《建筑模數協調標準》、部品部件公差標準,健全功能空間與部品部件之間的協調標準。
積極開展《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技術標準》《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技術標準》《裝配式木結構建筑技術標準》以及《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宣傳貫徹和培訓交流活動。
(三)完善技術體系。
建立裝配式建筑技術體系和關鍵技術、配套部品部件評估機制,梳理先進成熟可靠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定期發布裝配式建筑技術和產品公告。
加大研發力度。研究裝配率較高的多高層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基礎理論、技術體系和施工工藝工法,研究高性能混凝土、高強鋼筋和消能減震、預應力技術在裝配式建筑中的應用。突破鋼結構建筑在圍護體系、材料性能、連接工藝等方面的技術瓶頸。推進中國特色現代木結構建筑技術體系及中高層木結構建筑研究。推動“鋼-混”“鋼-木”“木-混”等裝配式組合結構的研發應用。
(四)提高設計能力。
全面提升裝配式建筑設計水平。推行裝配式建筑一體化集成設計,強化裝配式建筑設計對部品部件生產、安裝施工、裝飾裝修等環節的統籌。推進裝配式建筑標準化設計,提高標準化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裝配式建筑設計深度要達到相關要求。
提升設計人員裝配式建筑設計理論水平和全產業鏈統籌把握能力,發揮設計人員主導作用,為裝配式建筑提供全過程指導。提倡裝配式建筑在方案策劃階段進行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促進各參與主體形成協同合作機制。
建立適合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應用的裝配式建筑工程管理模式,推進BIM技術在裝配式建筑規劃、勘察、設計、生產、施工、裝修、運行維護全過程的集成應用,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數據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五)增強產業配套能力。
統籌發展裝配式建筑設計、生產、施工及設備制造、運輸、裝修和運行維護等全產業鏈,增強產業配套能力。
建立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庫,編制裝配式混凝土建筑、鋼結構建筑、木結構建筑、裝配化裝修的標準化部品部件目錄,促進部品部件社會化生產。采用植入芯片或標注二維碼等方式,實現部品部件生產、安裝、維護全過程質量可追溯。建立統一的部品部件標準、認證與標識信息平臺,公開發布相關政策、標準、規則程序、認證結果及采信信息。建立部品部件質量驗收機制,確保產品質量。
完善裝配式建筑施工工藝和工法,研發與裝配式建筑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施工設備、機具和配套產品,提高裝配施工、安全防護、質量檢驗、組織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升部品部件的施工質量和整體安全性能。
培育一批設計、生產、施工一體化的裝配式建筑骨干企業,促進建筑企業轉型發展。發揮裝配式建筑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的作用,加強產學研用等各種市場主體的協同創新能力,促進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與應用。
(六)推行工程總承包。
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可按照技術復雜類工程項目招投標”的要求,制定具體措施,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工程總承包企業要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造價負總責。
裝配式建筑項目可采用“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或“設計-施工”(D-B)總承包等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政府投資工程應帶頭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設計、施工、開發、生產企業可單獨或組成聯合體承接裝配式建筑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具體的設計、施工任務時應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七)推進建筑全裝修。
推行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成品交房。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制定政策措施,明確裝配式建筑全裝修的目標和要求。推行裝配式建筑全裝修與主體結構、機電設備一體化設計和協同施工。全裝修要提供大空間靈活分隔及不同檔次和風格的菜單式裝修方案,滿足消費者個性化需求。完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文本關于裝修的相關內容。
加快推進裝配化裝修,提倡干法施工,減少現場濕作業。推廣集成廚房和衛生間、預制隔墻、主體結構與管線相分離等技術體系。建設裝配化裝修試點示范工程,通過示范項目的現場觀摩與交流培訓等活動,不斷提高全裝修綜合水平。
(八)促進綠色發展。
積極推進綠色建材在裝配式建筑中應用。編制裝配式建筑綠色建材產品目錄。推廣綠色多功能復合材料,發展環保型木質復合、金屬復合、優質化學建材及新型建筑陶瓷等綠色建材。到2020年,綠色建材在裝配式建筑中的應用比例達到50%以上。
裝配式建筑要與綠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相結合,鼓勵建設綜合示范工程。裝配式建筑要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并在綠色建筑評價中逐步加大裝配式建筑的權重。推動太陽能光熱光伏、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等可再生能源與裝配式建筑一體化應用。
(九)提高工程質量安全。
加強裝配式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嚴格控制裝配式建筑現場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強化質量安全責任。
加強裝配式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檢查,重點檢查連接節點施工質量、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等,全面落實裝配式建筑工程建設過程中各方責任主體履行責任情況。
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人員業務培訓,提升適應裝配式建筑的質量安全監管能力。
(十)培育產業隊伍。
開展裝配式建筑人才和產業隊伍專題研究,摸清行業人才基數及需求規模,制定裝配式建筑人才培育相關政策措施,明確目標任務,建立有利于裝配式建筑人才培養和發展的長效機制。
加快培養與裝配式建筑發展相適應的技術和管理人才,包括行業管理人才、企業領軍人才、專業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產業工人隊伍。開展裝配式建筑工人技能評價,引導裝配式建筑相關企業培養自有專業人才隊伍,促進建筑業農民工轉化為技術工人。促進建筑勞務企業轉型創新發展,建設專業化的裝配式建筑技術工人隊伍。
依托相關的院校、骨干企業、職業培訓機構和公共實訓基地,設置裝配式建筑相關課程,建立若干裝配式建筑人才教育培訓基地。在建筑行業相關人才培養和繼續教育中增加裝配式建筑相關內容。推動裝配式建筑企業開展企校合作,創新人才培養模式。
三、保障措施
(十一)落實支持政策。
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制定貫徹國辦發[2016]71號文件的實施方案,逐項提出落實政策和措施。鼓勵各地創新支持政策,加強對供給側和需求側的雙向支持力度,利用各種資源和渠道,支持裝配式建筑的發展,特別是要積極協調國土部門在土地出讓或劃撥時,將裝配式建筑作為建設條件內容,在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具體要求。裝配式建筑工程可參照重點工程報建流程納入工程審批綠色通道。各地可將裝配率水平作為支持鼓勵政策的依據。
強化項目落地,要在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工程中落實裝配式建筑要求,將裝配式建筑工作細化為具體的工程項目,建立裝配式建筑項目庫,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發布當年項目的名稱、位置、類型、規模、開工竣工時間等信息。
在中國人居環境獎評選、國家生態園林城市評估、綠色建筑等工作中增加裝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標要求,并不斷完善。
(十二)創新工程管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改革現行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和模式,在招標投標、施工許可、部品部件生產、工程計價、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等環節進行建設管理制度改革,促進裝配式建筑發展。
建立裝配式建筑全過程信息追溯機制,把生產、施工、裝修、運行維護等全過程納入信息化平臺,實現數據即時上傳、匯總、監測及電子歸檔管理等,增強行業監管能力。
(十三)建立統計上報制度。
建立裝配式建筑信息統計制度,搭建全國裝配式建筑信息統計平臺。要重點統計裝配式建筑總體情況和項目進展、部品部件生產狀況及其產能、市場供需情況、產業隊伍等信息,并定期上報。按照《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規定,用裝配率作為裝配式建筑認定指標。
(十四)強化考核監督。
住房城鄉建設部每年4月底前對各地進行建筑節能與裝配式建筑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各地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完成情況、產業發展情況、政策出臺情況、標準規范編制情況、質量安全情況等,并通報考核結果。
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裝配式建筑發展情況列入重點考核督查項目,作為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一項重要考核指標。
(十五)加強宣傳推廣。
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行動,廣泛宣傳推廣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產業基地、示范工程的經驗。充分發揮相關企事業單位、行業學協會的作用,開展裝配式建筑的技術經濟政策解讀和宣傳貫徹活動。鼓勵各地舉辦或積極參加各種形式的裝配式建筑展覽會、交流會等活動,加強行業交流。
要通過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媒體和售樓處等多種場所,以及宣傳手冊、專家解讀文章、典型案例等各種形式普及裝配式建筑相關知識,宣傳發展裝配式建筑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和裝配式建筑的優越性,提高公眾對裝配式建筑的認知度,營造各方共同關注、支持裝配式建筑發展的良好氛圍。
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裝配式建筑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和協商機制,落實責任分工,加強監督考核,扎實推進裝配式建筑全面發展。
《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關于發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的要求,規范管理國家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是指在裝配式建筑發展過程中,具有較好的產業基礎,并在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支持政策、技術標準、項目實施、發展機制等方面能夠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并按照本管理辦法認定的城市。
第三條 示范城市的申請、評審、認定、發布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地在制定實施相關優惠支持政策時,應向示范城市傾斜。
第二章 申 請
第五條 申請示范的城市向當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示范的城市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較好的經濟、建筑科技和市場發展等條件;
2.具備裝配式建筑發展基礎,包括較好的產業基礎、標準化水平和能力、一定數量的設計生產施工企業和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等;
3.制定了裝配式建筑發展規劃,有較高的發展目標和任務;
4.有明確的裝配式建筑發展支持政策、專項管理機制和保障措施;
5.本地區內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一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6.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示范的城市需提供以下材料:
1.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請表;
2.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3.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評審和認定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各地裝配式建筑發展情況確定各省(區、市)示范城市推薦名額。
第九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示范的城市進行評審。
第十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一般由5-7名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由主任委員主持評審工作。專家委員會應客觀、公正,遵循回避原則,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評審內容主要包括:
1.當地的經濟、建筑科技和市場發展等基礎條件;
2.裝配式建筑發展的現狀:政策出臺情況、產業發展情況、標準化水平和能力、龍頭企業情況、項目實施情況、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等;
3.裝配式建筑的發展規劃、目標和任務;
4.實施方案和下一步將要出臺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
各地可結合實際細化評審內容和要求。
第十二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給定的名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推薦示范城市。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委托部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復核各省(區、市)推薦城市和申請材料,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和有關管理部門對推薦城市進行現場核查。復核結果經住房城鄉建設部認定后公布示范城市名單,并納入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城市不予認定。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示范城市應按照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及時總結經驗,向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年度報告并接受檢查。
第十五條 示范城市應加強經驗交流與宣傳推廣,積極配合其他城市參觀學習,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六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范城市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檢查和考核。
第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對示范城市的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抽查,通報抽查結果。
第十八條 示范城市未能按照實施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標組織實施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商當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示范城市認定。
第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定期對示范城市進行全面評估,評估合格的城市繼續認定為示范城市,評估不合格的城市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其示范城市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住宅產業化基地試行辦法》(建住房[2006]15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負責解釋,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協助組織實施。
《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關于發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的要求,規范管理國家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以下簡稱產業基地)是指具有明確的發展目標、較好的產業基礎、技術先進成熟、研發創新能力強、產業關聯度大、注重裝配式建筑相關人才培養培訓、能夠發揮示范引領和帶動作用的裝配式建筑相關企業,主要包括裝配式建筑設計、部品部件生產、施工、裝備制造、科技研發等企業。
第三條 產業基地的申請、評審、認定、發布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產業基地優先享受住房城鄉建設部和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的相關支持政策。
第二章 申 請
第五條 申請產業基地的企業向當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產業基地的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較強的裝配式建筑產業能力;
3.具有先進成熟的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體系,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水平高;
4.管理規范,具有完善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市場信譽良好;
5.有一定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實踐經驗,以及與產業能力相適應的標準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6.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產業基地的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產業基地申請表;
2.產業基地可行性研究報告;
3.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等相關證書;
4.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評審和認定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各地裝配式建筑發展情況確定各省(區、市)產業基地推薦名額。
第九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專家委員會,對申請的產業基地進行評審。
第十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一般由5-7名專家組成,應根據參評企業類型選擇裝配式建筑設計、部品部件生產、施工、裝備制造、科技研發、管理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由主任委員主持評審工作。專家委員會應客觀、公正,遵循回避原則,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評審內容主要包括:產業基地的基礎條件;人才、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綜合實力;實際業績;發展裝配式建筑的目標和計劃安排等。
各地可結合實際細化評審內容和要求。
第十二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給定的名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推薦產業基地。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委托部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復核各省(區、市)推薦的產業基地和申請材料,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和有關管理部門對推薦的產業基地進行現場核查。復核結果經住房城鄉建設部認定后公布產業基地名單,并納入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產業基地不予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產業基地應制定工作計劃,做好實施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向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發展報告并接受檢查。
第十五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產業基地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檢查和考核。
第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對產業基地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計劃安排的完成情況等進行抽查,通報抽查結果。
第十七條 未完成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的產業基地,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商當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產業基地認定。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定期對產業基地進行全面評估,評估合格的繼續認定為產業基地,評估不合格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其產業基地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住宅產業化基地試行辦法》(建住房〔2006〕15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負責解釋,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協助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7年3月23日
信息來源:國家住建部